從法律的角度,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要求:提起稅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稅務服務行為。稅務服務的對象:稅務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服務的行政相對人?!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谄邨l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普遍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边@就標明了稅務服務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所有的納稅人都有接受這種服務的權利。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稅務服務行政救濟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稅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較大的危險性。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系。寶山區(qū)工商稅務服務介紹
探討稅務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稅務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理解稅務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稅務服務的主體: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務服務有著關系。其一是稅務機關;其二是中介機構,如稅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三就是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務服務主體中,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于,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閔行區(qū)管理稅務服務出廠價納稅人享有稅務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
納稅服務已經成為稅收執(zhí)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和義務之一。這一認識說明了稅務服務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于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明晰稅務服務的性質,至少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明確了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在法律規(guī)定稅務服務之前,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服務,也可以不提供稅務服務,稅務服務行為無論是在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看來似乎都是一種額外負擔。對于稅務服務的這種認識,使得稅務機關不可能從長遠的角度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
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本文探討的范圍。媒體所提供的稅務服務,與納稅人之間并元對等關系。由此可以得出: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務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稅務服務的客體:在稅收執(zhí)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采取的稅務服務在不同的地區(qū),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qū)別,那么,這些行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稅務服務行為?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不具體規(guī)定稅務機關提供稅務服務的種類或方式,將在法律責任上加重稅務機關的負擔,事實上,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一方向值得提倡。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
我們可以將稅務服務行為界定為: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我國對于稅務服務行為性質的認識隨著稅務服務的發(fā)展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具有現代意義的稅務服務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國稅制變革工作會議上。其確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變革工作會議上。這一時期,稅務服務得到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充分重視。稅務服務的形式不斷更新,在服務的規(guī)范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都始終沒有解決或者說是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稅務服務的法律地位這一基本的問題。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徐匯區(qū)業(yè)務前景稅務服務價格對比
在稅收執(zhí)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采取的稅務服務在不同的地區(qū),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qū)別。寶山區(qū)工商稅務服務介紹
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guī)范。為納稅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說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系。稅務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較大變化在于為納稅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稅務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么在稅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稅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或實現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寶山區(qū)工商稅務服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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